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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2017-12-19 阅读18277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水安监[2017]409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前提条件和核心环节,是《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业部门监管的法定职责。加强水利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水利行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安全生产双预防机制的基本要求。当前,水利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管理不闭合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水利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检查督导和整改督办,确保水利行业生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工作程序、排查周期和治理方案编制要求;明确隐患信息通报、报送和台账管理等相关要求,按有关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际,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监测、勘测设计、科研实验等单位也要根据单位特点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督办范围、内容和程序,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实行全员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部门、工区、班组等(以下简称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本部门和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和具体内容,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应坚持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要时段,排查必须全面彻底,不留盲区和死角。

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级别作出判定,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属一般事故隐患的,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全部或局部停建停用治理,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群众的,应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暂时难以停止运行的水利工程、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降等报废、应急处置、监测监控等妥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治理工作结束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销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停建停用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销号。

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强化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直属单位或工程确定为本级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督导下级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强化工作保障有关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隐患就是事故”的高度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水利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水利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足额投入。对于在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对已建公益性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足额保障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设立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实施。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对本单位排查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子和纸质台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切实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早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水利部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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